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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

 

 

 

 

 

 

 

 

 

 

 

 

 

 

 

 

 

 

 

 

 

 

2013.2.28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统一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的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依据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2. 

《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3.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4.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

(杭规发

[2011]273

号)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

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

《房产

测量规范》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

的规定及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地下室、半地下室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00m

以上的,

应按其外墙结构

(不包括采光井、

防潮层及保护墙)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

2.20m

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

面积。

 

3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

算面积。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0.5

倍计算。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

、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

高于室外地坪

1.00m

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m

及以上

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

 

1.

净高

3.00m

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

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

层。

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

1/3

的,

有效架空部位不

计面积。架空层内有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

口通道、楼梯及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

净高不足

3.00m

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

1/3

的底层架空层、

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

具有特定使用功能

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

积。

 

3.

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

,应按其

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

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

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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