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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

  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四)统一规范原则。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三、优化整合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超过2个(含2个)的省级开发区,要进行整合、撤并。被整合的区,可作为新开发区中的特色化、专业化“区中园”。

  (二)原属森工、农垦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已划归地方管理的,由所在市(地)或县(市、区)按“一县一区”原则,组织实施优化整合。

  (三)市(地)直接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清楚、产业分工明晰、创新特色突出的可继续保留并可分设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明确一个归属类别,并按该类开发区管理和评价考核。

  (四)市(地)辖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凡是全部或大部分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尽量与市(地)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整合,不再新设开发区。少数没有开发区的县,以及主体部分不在主城区范围内、距城区较远的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基本条件且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可设立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优化整合全部完成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享受省级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经优化整合后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委托处理)和自动监测在线装置,条件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变更为省级开发区。

  整合后的开发区按照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及成果更新工作,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必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得升级、扩区和调区。

  (五)经优化整合后的省级开发区,可以开展调、扩区工作。调、扩区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建设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调区需对开发区原有土地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确有必要调区的,履行报批手续,开发区四至范围、园区面积以省政府新批准为准。

  (六)积极扶持开发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建设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发展实际,转型为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开展闲置用地、“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坚持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制化、市场化相结合手段,对开发区内停产企业或停建项目一年以上的,认真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要因企施策强化资源和要素保障,推动企业减亏增盈、提质增效;对不履约、圈而不建用地项目和“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通过健全退出机制,清理闲置土地,实施“腾笼换鸟”。各市(地)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专项清理在2019年底前完成。

  四、优化整合后的开发区规范命名、管理体系

  (一)优化整合后的省级开发区,统一命名为:“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名+园”。

  (二)整合后的开发区,实行一个机构管理,统一支持政策、统一园区品牌、统一招商力量,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模式,激发开发区发展动能和活力。

  (三)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四)开发区优化整合后,省商务厅为全省经济类开发区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为全省科技类开发区主管部门。

  (五)即日起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准设立以发展制造业为主的产业基地或示范区,超规划建设园区,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等工业用地称作“园区”。

  五、优化整合步骤

  (一)各市(地)政府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所辖区域内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省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市(地)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行署)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优化整合结果报省政府审核。优化整合结果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经社会公示后上报。上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开发区保留、撤并、合并、托管的情况;保留开发区的名称、地址、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区中园”情况。

  (三)各市(地)和有关县(市、区)依据省政府审定后的开发区批准文件,提出整合后开发区管理体系相关意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履行批准手续。

  六、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和县(市、区)要成立开发区优化整合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亲自谋划、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确保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和县(市、区)要在充分论证开发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等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重结合开发区自身管理体制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节约减排和生态化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注重实效。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各市(地)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把握工作推进节奏,严格按时间节点按程序进行整合方案、优化结果的审核报批工作。

  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2号)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强开发区项目管理,发挥政策及资金作用,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支持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项目资金来源

        (一)地方政府债券。省级财政每年从中央新增我省地方政府债券限额中安排20亿元,转贷给开发区所在市县政府,优先作为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项目落地,政策执行期5年。(二)土地出让收入。从省级当年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各市县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执行期5年。其中2018年安排5亿元资金;以后4个年度,根据省级集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三)省级分享税收。按省与市县共建原则,以开发区上一年实现的省级分享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超基数部分由省财政按60%补助所在市县,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政策执行期5年。(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可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相关现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三、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一)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项目采用对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打分方式,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优选确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开发区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和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两项因素,综合考虑开发区投资强度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测算分配。

  (三)省级分享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所在市县。

  (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可用于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对先进开发区奖励等项目,按照现行资金管理体制支持开发区建设。

  (五)对开发区引进具有牵动力的重大项目,经省政府研究可以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做好基础设施配套。

  四、支持项目范围及相关要求

  相关资金分别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先进开发区及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等。(一)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实施地必须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等项目,各地债券项目需提早谋划,建立相关项目库,在前一年申报债券项目需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作为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优先安排综合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开发区,对改革创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贫困县开发区、亟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开发区给予倾斜。

  3.开发区所在市县政府依财力状况自愿申报。(二)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各地项目需提前谋划,建立健全项目库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1.支持开发区新建道路、污水处理、垃圾、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3.支持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等。

  4.贫困县(市)应优先支持对脱贫攻坚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支持国家和我省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占开发区生产总值比重高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省级分享税收。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政府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基金投资使用效能,支持省内各类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相关现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对各类先进开发区给予奖励;对开发区内企业首发上市等融资行为给予奖励;落实各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开发区的其他事项。鼓励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各级财政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开发区项目建设。

  五、项目管理流程

  (一)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各地政府按项目申报要求,在每年要求上报债券需求时限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省商务厅、科技厅将涉及开发区的项目信息审核汇总整理后,提出支持意见,交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符合债券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与省商务厅、科技厅共同上报省政府审定,由省财政厅组织发行并转贷相关市县。

  (二)省级集中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各市县商务、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将申请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包括申请报告(含上年度新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投资强度系数等)、园区批复文件等。省商务厅、科技厅对上报材料审核汇总整理后,按因素法提出资金分配计划送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向市县拨付资金。收到拨付资金后,各地按照黑发〔2018〕18号文件明确的方向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确定支持范围,确定支持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将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分享税收补助项目。各市县依据黑发〔2018〕18号文件将补助资金科学有效合理地用于开发区建设。(四)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原管理程序及渠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

  六、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

  科学运用各类考核评价结果,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先进开发区奖励方案,主要依据考核排位因素确定。(一)综合考核评价。依据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打分,确定各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国家级开发区中排名前3位或进位幅度前3位的评为先进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中排名前15位或进位幅度前15位的评为先进省级开发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单独评价。 (二)改革创新成效考核评价。依据对机构设置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发区优化整合较好、引进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成效显著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改革创新成效排名靠前的开发区优先支持。(三)脱贫攻坚引领作用考核评价。依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排名靠前的贫困县开发区给予优先支持。

  各类具体考核及奖励政策依据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七、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省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各级商务、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全省开发区投融资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质效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信贷支持,推进间接融资

        (一)加大信贷支持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特别是法人银行机构制定实施支持开发区建设的信贷政策和绩效考核办法,在坚持商业原则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开发区内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度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鼓励开发区内银行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开发区经济发展。(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有关银行机构)

        (二)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处于成熟阶段、产业聚集效应良好、产业结构合理的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方面资金投放力度。(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有关银行机构)

  (三)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通过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基金、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引进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为开发区企业增信和融资,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科技金融支持产品,完善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的信贷评价标准,形成省市(地)、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努力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有关金融机构)

  二、着力弥补短板,扩大直接融资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开发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

        (五)进一步加大开发区优质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力度。积极对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强对开发区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辅导和培训工作。对接近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要主动服务,深入企业帮助开展工作,明确工作计划和推进时间表,确保如期完成企业上市(挂牌)各阶段工作目标;对暂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要密切跟踪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其不断做大做强,尽快启动上市(挂牌)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科技厅、商务厅、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六)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注册地在开发区的上市公司要利用好资本市场功能,提升资本运作能力,通过再融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出让股权、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开发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立企业债券优质项目库,加强对开发区运营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指导,符合发行条件及时向国家转报。(责任单位:省工信委、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三、拓展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

  (八)适应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丰富资金来源。鼓励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开发区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省工业投资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产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对符合投向的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九)支持开发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条件下,在省级组织的PPP项目公开推介、安排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补助时,优先考虑开发区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探索设立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推动投融资平台与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省工业投资基金等有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开发区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为开发区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四、丰富金融市场主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十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推动有条件、有意愿的境内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发区要为新设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支持在开发区内依法合规设立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优先进行准入审批,支持开发区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加快开发区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设立与金融相关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征信机构、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服务于各类金融机构和开发区企业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司法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五、推进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十四)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针对开发区企业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积极开展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十五)大力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创新银行机构与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方式,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十六)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开发区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从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出发,研究开发贴近市场、服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创新经营模式、改进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各级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把引导、推动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十八)各级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发〔2018〕18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对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激励机制,多方联动,同向施策,以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促进全省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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